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对于您想了解的合同的撤销权其实就是说的可以有权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撤销使用权人如果因为合同中内容欠缺了具有生效的要件,而享有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撤销就是撤销已成立的合同权利。那么我们对于这个行使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如何规定。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一,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况,只有满足要求的合同才是可撤销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是可撤销合同之一,但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撤销权人应该是申请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指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当事人。
   撤销权人行使权力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作为一个债务人使用非常不合理的的低价转让这个财产财务,造成了债权人的严重损害,而且受让人还是知道该情形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个行为。因此,我们对于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综上所诉回复是肯定的了,但是也不是每个签订人或者随时都是能够行使这个权力的,必须要在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的,希望您对的回复还满意。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一、范文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甲方因业务的需要,向乙方供应河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哪个轻一些?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哪个轻一些?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情形,并不存在谁重谁轻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从入刑的角度来看,如果诈骗罪的入刑金额高于合同诈骗罪的金额,合同诈骗罪要高一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磷矿石购销合同怎么写,有什么特点?
      磷矿石购销合同怎么写,有什么特点? 一、磷矿石购销合同怎么写? 磷矿石购销合同范本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供需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包装、质量标准及金额: 1、产品名称: 2、数量: 3、包装: 4、...


·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
      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到底能否撤销? 一、撤销附义务赠与合同时效是多久?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到底能否撤销? 一般合同撤销...


·签订采购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采购合同涉及很多问题,如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时间、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等。合同双方应明确签订采购合同应注意什么。在签订合同时,应知道采购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下文就会告诉您这些内容,以便您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发生纠纷。 一、签订采购合同应注意什么 1、审查采、...


·不同信贷合同生效日期是怎么样的
      不同信贷合同生效日期是怎么样的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


·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是否能主张违约金 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


·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提起日期可以吗
      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提起日期可以吗一、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合同生效的时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合同当事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即生效。但对于合同约定的具体行为事项的生效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合同生效日期在合同签署日期前的,合同从签署时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日...


·诉讼时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就会算起吗?
      诉讼时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就会算起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诉讼时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就会算起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


·违约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生效吗?
      违约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生效吗?违约责任首先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才能谈及是否违反合同产生的责任即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解决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