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协议离婚一般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而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则就要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了。这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法院管辖,若法院不对,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会受理离婚案件的。但具体该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通常情况下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业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正在以积极健康的态势稳定发展。然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会有许多的不足和短板,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补充,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体系的建设。那么国家养老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呢?下面由...


·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


·老婆重婚罪报警有用吗?
      一、老婆重婚罪报警有用吗?老婆重婚罪报警有用,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重婚罪但是可以进行公诉的也可以进行自诉,重婚罪的立案标准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


·法律规定怎样取得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怎样取得国家赔偿?满足国家赔偿条件的进行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


·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现在的生活当中,夫妻离婚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存在过错的出轨离婚需要坚持2017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确保无错的一方的利益不受损。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 一、出轨离婚财产分...


·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如何裁决?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一个瓶颈性的问题,一般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权利义务的分配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若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该如何裁决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先离婚再起诉抚养权如何判决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


·双方都同意,法院就一定判离婚吗?
      1、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


·夫妻离婚财产子女分割吗?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现象在现今的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关于离婚也是众说纷纭。离婚也不仅仅只是去民政局办理一张离婚证那样简单,离婚需要面临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分割,那么很多人会问离婚财产子女分割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含义?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需要申请解除冻结。离婚冻结财产判不离后会解除这样的一种冻结的手续,并且在相关的一个财产问题不会进行分割,主要还是由于我们国家规定的如果,主要是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进行一个夫妻财产的分割措施的...


·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分开而消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那么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不给抚养费要坐牢吗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


·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夫妻离婚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夫妻一方有一些过错行为,而对此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那么您知道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下列涉及过错方四种类型行为的解释: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