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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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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二)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四)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的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者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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