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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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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虽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这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该如何认定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中排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理解呢?

      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釆原物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或管理等无关。 这部分的自然增值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古董字画,因为市场行情而价格翻倍,这部分的收益是不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不属于孳息,也不能认定为自然增值,但是是由于所有人一方付出劳动、管理所获得收益,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我们根据财产增值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努力所得的,认为也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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