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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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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一、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1、自由主义。
  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2、通知主义。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
   3、债务人同意主义。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
  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
  2、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关于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这个问题,其实,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我们进行通知的时候,是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的,一种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另一种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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