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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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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虽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能否通过诉讼要求分割呢?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由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这里共同共有要求分割的理由是“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这是对传统共有的一大突破,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再去维持共同共有可能对一部分共有人更加不利。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开始进行思考,最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两种特定情况下对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都是一种突破。[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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