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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房主是否具有房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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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双方协商将房子赠与给孩子。那么,孩子是否具有房产资格呢?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所以,孩子虽然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父母的赠与行为对他(她)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的,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为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这两条法律的规定说明,父母将房产过户到小孩的名下是完全符合法律归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所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旦房屋过户到小孩的名下,那么即使小孩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也还是房屋的产权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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