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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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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们国家和政府通过强制力向纳税义务人进行无偿的税收,税收以及其他来源共同构成国家和政府的收入,通过各种政府支出对国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国家征收房产税便属于税收的一种。很多人存在着疑问,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框架下下,依据本地的特殊情况从而做出的具体规定。通过我们在上文中做出的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有十四条,并对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详细的介绍,您一定要仔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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