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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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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范围。
   一、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综上所述,相关规定已经严格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首先要确定劳动争议的类型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避免因为基于解决劳动争议,而在不清楚受理范围的情况下,白费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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