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职工要想获得最后的赔偿,那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这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工伤职工要想获得最后的赔偿,那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其中进行工伤鉴定,也可以说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要是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谁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若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话,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查,至于谁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就包括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以及经办机构。但需要注意,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现在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标准越来越高,有许多人不了解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有哪些,导致自己工作的结果与标准不符合,功亏一篑,白费了自己的一番苦心,所以,要提前了解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标准,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 一、建筑方面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标准 1、单位(子...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


·计件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
      计件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计件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规定是应当按照平时计件工资的两倍来进行加班工资的发放,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规定是什么?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3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江西省工伤认定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因工作受的伤即为工伤,受到伤害的人可以根据自己受伤的原因,轻重等依据来得到一些赔偿,但是也要有一些鉴定标准和手续流程要走,接下来就是关于江西省工伤认定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


·签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简单来说,试用期就是试用的期限,而法律对劳动者的试用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劳动者的劳动试用期一般是多久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的试用期又该如何约定?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签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会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如何处理,如何取得工伤赔偿。要取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其次要通过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金问题。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你需要进...


·一、劳动合同没写工资合理的吗?
      一、劳动合同没写工资合理的吗? 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将来如果再有劳动纠纷,你是难以维权的。所以建议你和公司协商,补齐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或者订立...


·工资拖欠多久是违法的
      1.工资拖欠实际上是工资拖欠不合理的简称,即雇主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而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中国劳动法,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工人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规定,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因此,雇主应在自然月结束后3...


·聘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定义不一样。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不包括加班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应当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与加班工资是没有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