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二、法律限制条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综上可知,关于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这一回答是格式条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立的,所以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律就会不予支持。另外就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未以明确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对其不利的条款,依然不会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反之,如若明确提醒了当事人,则应遵循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如何约定诉讼管辖法院?
      合同中如何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就是双方产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那么双方在协商不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某法院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诉讼的指定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常见于合同的签订地点的约定和明确,明确签约地对于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导致诉讼很关键;如果没有专门的合...


·怎样证明是欺诈合同的?
      怎么证明合同是属于欺诈的可以结合合同欺诈的特点来搜集证据。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在我国,合同是自由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也不例外。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为您解答。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供应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在日常交易买卖的过程当中,双方如果只通过口头的形式来约定买卖交易过程当中的一些事情的话,那么在以后双方合作的时候就会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是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的。所以签订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利于双方的合作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供应合同范本...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在接到了当事人的请求而参与了相关合同纠纷的诉讼的时候,都会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些证据能够为本次诉讼提供有力的客观依据,而这些证据作为诉讼的材料以外还需要大量的资料才能够增加胜诉的可能性。那么,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一、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


·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一、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滞纳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减少滞纳金,而滞纳金过高并不是变更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就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


·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一)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4、一般情况...


·赠与合同自己写,需要去公证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自己写,需要去公证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赠与合同自己写,需要去公证吗? 赠与合同自己写,若是有规范的合同范本作为参考还比较好,若是没有,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撰写人往往无法全面考虑到合同的完善性和合法性,而公证的办理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坚定和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面,经过公证...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三年,在签订出版合同当中,其中约定的就是一个签订期限的问题。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双方约定签订多长时间都是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允许这种自由表达的意愿,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了,但是从通常做法上来看,一般都是以三年为一个阶段,如果要...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2、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内违约金的约定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