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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把抵押物归还给债务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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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把抵押物归还给债务人案例 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属于借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形,即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非同一人,本案与以往的借贷抵押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以往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权人,这样才符合从权利(抵押权)从属于主权利(债权)的民法原理。本案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人为地分离了债权和抵押权。
  本案案情大致是:出借人甲是a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借款人乙是b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b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找到甲借款150万元,甲经过银行朋友介绍就采用了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出借,即甲以其控制的a公司名义出借资金于b公司,银行为第三方受托方(根据a公司即委托方要求将款项划拨给借款人b公司,银行不承担放款项下任何风险,只固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此种融资方式为合法有效,央行专门出台委托贷款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规制,有效解决了企业之间拆借的法律效力难题。
  a公司出借款项于b公司后,原本当事人想让乙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于a公司,后被告知房产所在地的浦东房产交易中心不受理(其只受理有金融资质的公司为抵押权人的登记或者有贸易往来的一般公司的抵押登记),而a公司并无金融资质。后来只好以甲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他证登记(浦东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有固定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可办理,交易中心不审查双方有无实质债权)。所以造成了本案出现抵押权人为甲而债权人为a公司的抵押权与债权分离的特殊情形。
   二、办案过程:
  思路二点:
  1、抵押权(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主权利)二者分离单独主张抵押权无效;
  2、运用诉讼策略使得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合二为一。要证明本案实质上抵押权与债权同一(虽然形式上表明分离),只要证明银行委贷的出借人a公司的资金是甲所有且甲委托a公司以其名义参与银行委贷。
  至此我们拿到了a公司出借款项的凭证,抵押他证以及从浦东房产交易中心调取了当初双方办理抵押他证的抵押借款合同(该份合同上的金额、利息、期限均与银行委贷合同相同)。上述证据可证明甲与乙之间的借款抵押关系但尚缺一份联通实质债权人与名义债权人之间的委托借款手续。之后,我们让a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大致为出借资金为甲所有,只是甲委托其以其名义放款)。上述证据齐备较全面地反映了本案的原委,也解决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的困境。
   三、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了甲享有对乙的抵押权。
  通过上面这篇债权人把抵押物归还给债务人案例,我们了解到,在债权人取得抵押物之后,如果债务人重新具备了还款能力。按照规定,债权人是应该归还抵押物的,毕竟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违约。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抵押物就会收回已有。这就是这篇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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