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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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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此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定,因为它使用了“不得”之词,而“不得”在法律规范性质上属强制性规定。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从上面的资料可以得知,在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这个问题上,抵押物的价值并不需要超过,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但我们在这边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其数额的差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承担过高的风险。如有其他问题可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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