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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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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罪犯,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等,一般采用刑事简易程序,你知道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吗?对此理解吗?刑事简易程序应该适用在什么地方。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法律我们为你归纳关于形式简易成语的适用与理解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事项:
  (1)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起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将变更的决定通知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独任审判员许可,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可以互相辩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二、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必须是简单、轻微、清楚的案件,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其余程序一律不适用,其范围适用于法院、审级、案件中。以上是我们为您归纳的问题,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有其它问题要咨询的可以登入356法律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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