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的确定
   (一)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
  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实务中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呢?通过阅读以上材料,我们发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人往往就是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有多人,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数额的分配,具体由法院决定。若是您不知道如何起诉,聘请律师全程代您办理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民事诉讼当事人被拘捕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被拘捕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


·认罪认罚南京规定是什么?
      一、认罪认罚南京规定是什么?南京市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旨在积极稳妥推进南京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犯罪嫌疑人、刑...


·公民被判拘役过多久可以出国?
      公民被判拘役过多久可以出国?被执行拘役的中国公民,只要刑满释放,就可以办理护照。但是,如果是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护照签发机关可以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判处拘役释放后办理出境手续的时间限制,只要执行完毕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要达到法定标准的,才按本罪处理,属于结果犯,仅实施故意损坏财物行为的,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办理会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这三个司法机关。我们国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那最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


·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法官判案的详细程序有着规定,并且规定了当事人如果在第一次得到判决之后没有达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结果就可以继续向司法机关提第二次诉讼,但是一般情况下案件都是在第一次审理程序中就结束了。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第...


·拘留之后必然会逮捕吗?
      一、拘留之后必然会逮捕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拘留只是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暂时采取的一种羁押程序,后续不一定会逮捕的哦,是有可能取保候审或释放的。是否逮捕是由检察院根据证据是否充分而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并非意...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认定
      我国对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放在押人员便是侵害了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管机制,属于私放在押人员罪。我们今天想要给您介绍的是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接下来就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


·拘役和看守所的区别有吗?
      拘役和看守所的区别有吗?拘役和看守所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有如下特点:(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


·有期徒刑什么意思,有期徒刑有哪几种情况
      有期徒刑是刑事处罚中最常见的刑罚了,当然在对刑事案件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但相信很多人对有期徒刑也只是了解皮毛,甚至还有不知道有期徒刑什么意思的。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有期徒刑什么意思。 一、有期徒刑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