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对于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出于善意而对需要被扶养的人进行扶养,例如妇女丧偶后带着原来的公婆改嫁,甘心赡养原公婆,这是一种社会美德,应该加以褒扬。那么,在该妇女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死或残疾时,从法律上赋予其原公婆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这不仅是对该妇女的善行的一种肯定,更是法律对善良社会风俗的一种保护。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说,其承担这份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5、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6、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后。如果其配偶、父母或成年的子女因其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赋予受害人或受害人有义务扶养的人的生活费追偿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3、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3级为80%直至10级10%计算)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的限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
  
  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 请求权。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七、被扶养人的年龄
  
  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由于饮酒驾车对交通道路安全威胁很大,各地都对此类违章行为加大
      由于饮酒驾车对交通道路安全威胁很大,各地都对此类违章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近年来,株洲交警部门也查处了一批醉驾案件,涉事司机会被约束到酒醒,然后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株洲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那么,株洲醉驾者如何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株洲醉驾者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


·车险的误工费是的
      车险的误工费是的 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赔事故中引起的第三方人员受导致收入减少的误工费用。 没有收入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获得误工损失赔偿。根据高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


·我国是不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喝了酒之后开车上路的,这属于很危
      我国是不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喝了酒之后开车上路的,这属于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那造成的损害往往就是巨大的。但现在仍有人饮酒之后驾车,其中不乏醉驾的人,那通常含酒精多少可认定醉驾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含酒精多少可认定醉驾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血液中酒精浓度的...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鉴定意见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鉴定意见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


·五险是哪五险 交纳比例是多少
      对于五险,相信您部分劳动者应该不会感到陌生吧。一般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其实都是比较关注这一块的,同样的条件下自然会优先选择那种会给员工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五险分别是指哪五险呢?各位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五险一金是哪些?“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交费吗?
      在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我们知道,除了集体经济组织类型的土地外,在城镇以上的地区使用土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年限未届满,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交费吗?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交费吗? ...


·公司不交养老保险要怎样处理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23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一、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是什么?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违章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导致社会上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进行严厉的管制,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驾驶人在场处罚...


·打顺风车被奸杀,打车平台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轰动全国的滴滴温州乐清事件令广大民众对滴滴充满了怀疑与担忧,因为三个月前的噩耗还未散去。经历了这次事件的打击,广大民众发现了滴滴平台依然存在着多种缺陷和风险,三个月前所说的整改如同虚设一般。那么在发生这起不幸的悲剧中,滴滴平台对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