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对于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却出于善意而对需要被扶养的人进行扶养,例如妇女丧偶后带着原来的公婆改嫁,甘心赡养原公婆,这是一种社会美德,应该加以褒扬。那么,在该妇女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死或残疾时,从法律上赋予其原公婆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这不仅是对该妇女的善行的一种肯定,更是法律对善良社会风俗的一种保护。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说,其承担这份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5、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6、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后。如果其配偶、父母或成年的子女因其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赋予受害人或受害人有义务扶养的人的生活费追偿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3、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3级为80%直至10级10%计算)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的限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
  
  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 请求权。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七、被扶养人的年龄
  
  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骑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吗?
      骑车撞死人属交通肇事罪吗?这里说的骑车通常是指非机动车。之前,我们了解到行人也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那么如果是骑着非机动车撞死人了,此时是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一、乘客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计算赔偿?
      一、乘客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计算赔偿 ?1、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护理费 护理人...


·企业并购需要交什么税
      企业并购或收购破产企业,只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征时缴纳的契税,税率一般为3%,各地税率有所不同。过户手续费不多,各地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资产收购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


·民警醉酒驾车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民警醉酒驾车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五条禁令》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4、严禁在工...


·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和驾驶员酒后驾车有关,特别是醉驾行为,更
      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和驾驶员酒后驾车有关,特别是醉驾行为,更是严重威胁城市道路安全。在最新的刑法修订案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提到了对醉驾的处罚措施。一些事业单位员工,自己不注意的话也可能构成醉驾。那么,事业单位醉驾人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理?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事业单...


·一、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一、交通事故牙伤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牙伤怎么赔偿?交通事故牙伤的赔偿:按照普通补牙的标准计算,从法律角度来讲,合理的治疗费(包括牙齿修复费用)只要在保险范围内都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毛坯房交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毛坯房交房有哪些注意事项1、看看整个房屋是否有大的裂痕,如果在顶楼,看是否屋顶漏过水。注:看窗户是否变型,每个房间是不是方形。2、电闸总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备;是否正式电及接通与否,有的是零时电;如果局部有的插座,全部试一试是否安装正确、可用(有专用的插座电路检验仪器);带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会损失修车的费用,还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导致产生误工损失,而这个时候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中谁负全责,如果保险对方全责,那么对于保险对方全责如何索要误工费的答案下面让我们告诉你吧! 保险对方全责如何索要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