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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医疗过错鉴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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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医疗过错鉴定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鉴定的概念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被作为特定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诉讼中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程序和侵权程序。因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只有医疗纠纷鉴定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的鉴定主要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医疗纠纷处理答记者问时说:“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二审医疗过错鉴定
  1、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目前在一些医务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依据。一审时提交了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最后没做成二审不能继续申请做这种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只是自己支持自己的诉求或反驳、抗辩对方的证据之一,不存在时效问题。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鉴定,则属于放弃该项权利,那在二审中自己的鉴定申请不会得到支持。若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未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那么在二审中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在一审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可在二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如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中,发现有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新证据,但未向法庭提供,则同样是认为放弃该项权利。
  综上所述,关于二审医疗过错鉴定,通常情况是不会重新鉴定的,我们提示您,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比如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鉴定人收过贿赂,否则再次做鉴定的可能性非常小。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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