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修正案九对口供有什么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口供属于我国刑法中寻找证据的一种很很重要的方式,它是最直接,最能快速反应案件特点的一种证据形式。较之其他的证据形式有很多优点。但是口供主观性太强,不能单独作为一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要用其他的证据辅佐才能用来判案。新刑法修正案对口供规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的我们来告诉你。
  
  
  
  
  一、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口供的作用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
  
  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错案也不在少数。
  
  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中,口供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仅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刑事诉讼活动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证据,刑事侦查的每个环节也都是围绕着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开展的。其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质上是对各种证据形式证明效力大小的确认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仅是庭审阶段的任务。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可看成是目前证据运用的总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宝形式,对取证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只能靠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件,通过复杂的主观思维活动来实现,任何简单地断言某一类具体证据证明效力的做法必然不符合司法工作实际,也有悖于法律的原则规定。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当然不能例外,但鉴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承并发展了原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证据运用规则,对口供这一特殊证据形式如前文所述,在立法上即已对其运用作了种种必要的限制,因此,对其证据效力完全有条件进行较具体的分析研究。
  
  三、口供的证据效力。
  
  普遍流行的观点是肯定其证明效力最强,同时又指出其具有较大的虚伪性。这一观点仅局限在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上,未能触及口供这一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运用上证据效力和证明作用的实质。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口供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供在证据上来说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中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具体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由于其重要的作用,新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对口供做出了新的更加详尽的规定,对其作用也作出了很大的定性,在一定条件下证据采用和合理怀疑等规定。新刑法修正案九对口供的规定具体重要的进步意义。
  
  


·未成年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各地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大部份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特别规定,但部份地区如香港则规定在未成年人的若触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将需以普通法律作规范,与成年人看齐。那在我国法律中,未成年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谁都知道在自己的人生档案当中,留有一个刑事犯罪的底案,对自己
      谁都知道在自己的人生档案当中,留有一个刑事犯罪的底案,对自己的声誉和其他各方面总归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醉驾的这种刑事犯罪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但是醉驾入刑以后,确实只要被查处司机就必须为自己的这种行为买单。正是因为如此,有些人才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在我国醉驾交警抽血能作弊吗...


·故意杀人罪律师有用吗?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古有“杀人偿命”,而现代社会对于故意杀人罪同样是严格惩罚的。那么一个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需要请律师尽可能减轻处罚吗,即故意杀人罪律师有用吗?下面,的我们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律师有用吗 如果的确是故意杀人罪,并且也没有其他情况,比如冤枉、比如被迫、比如过失、比...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有意伤害罪要求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追究刑事职责,处罚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使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2、对预备...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怎么量刑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同时也算是一个类罪,在诈骗犯罪当中具体可以分为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针对具体的罪犯,《刑法》中作出的量刑规定不一样。那其中诈骗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网络诈骗...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权。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是最...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一般参加者,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而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那么具体来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


·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决定逮捕但不予羁押的情形吗
      一、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决定逮捕但不予羁押的情形吗? 不能存在决定逮捕但不予羁押的情形,因为逮捕就意味着羁押。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个人存在特殊情况,所以不适用于逮捕的,类似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


·什么是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诉讼?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