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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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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二、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若是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而负债的话,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就分居期间的债务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建议夫妻在分居之前最好先协商约定清楚,避免离婚的时候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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