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募基金收购房屋受限在哪些方面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由于国家间贸易的发展,很多国内的投资者开始向国外市场进军,而很多外资也开始涌进国内进行投资。在众多的投资领域中,近期房地产行业似乎成为了外资企业投资的重点对象,而且还都是比较大的项目。但是最近国内的房产限购政策也使得私募基金收购房屋受限,那么私募基金收购房屋受限在哪些方面呢?
  
  其实,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就曾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政策并未严格限定境外及港澳台民众置业套数,更没有对境外机构进行专门设限。
  但是此番新版限外令,却对此有了明确的限定,同时还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查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 (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等。
  《通知》还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一、基金收购物业受限
  有消息显示,最近通过外资企业进入内地的热钱,又有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迹象。有分析机构指出,近期外资在中国内地大宗物业投资市场的动作有所加速,对于优质物业依然兴趣浓厚,不少大笔项目正在洽谈之中。而在此次限外令下,部分外资觊觎的上海物业恐生波澜。
  近日,媒体爆出有一外资基金洽购大宁板块一全幢服务式住宅以及项目所属的3.6万平方米商场,涉及金额约10亿元。昨日记者就此联系采访相关负责人,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项目仍处在洽购环节,是否会因为此番限外令而被叫停仍要等政府最终的明确界定。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外资基金一般看中的大多为酒店式公寓等服务式住
  宅,而该类项目的土地属性大多并不是住宅的土地属性,因此按照《通知》规定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其实外资基金仍可打擦边球。但是如果严格要求“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的话,就将有可能对一些外资基金带来一定的震慑效果。
   二、警惕外资抄底地产企业
  虽然政府对于热钱设定了一个“防洪墙”,但是在目前宏观调控更为严厉、房地产市场环境预期不稳定、房地产投资单一项目投资风险增加的背景下,外资房地产基金已经改变了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而更多地投资于风险更稳定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叶檀指出,一些合资或外资企业在中国房地产业内的“运作”其实应该引起警惕,他们每次在中国房价下跌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抄底。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外资的增幅不断加大,从1到8月的23.9%上升到前三季度的26.0%,如今1到10月的增幅更是攀升到43.3%。来自商务部的数据也显示,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明显。仅今年9月份,全国完成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增资的达43家,新设立的达31家,均超过过去三年的水平。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收购房屋受限的一些问题,确实在之前中国对于私募基金收购房屋的问题管的并不是很严格,但是此次购房限令的出现,同时还规定了基金收购房屋需要提供很多材料、证明,这也让私募基金在收购房屋的领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新婚姻法夫妻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当今的社会中,如果没有房子是一件非常没有安全感的事情,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先买房再成婚,当然也有很多人是结婚后买房,那么问题就来了,新婚姻法夫妻买房注意事项你们都知道吗?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第一,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如果要办这种夫妻共同共有的,必须两个人都来,这是第一点要注意...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文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文有哪些?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


·什么样的集资房能转让2023
      什么样的集资房能转让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又分为,集资房产权全部是单位所有的情况下的转让、产权,全部是个人情况下的转让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情况下的转让;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


·离婚房产法院收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房产法院收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 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 不能办理更名 如果是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房子,进行个人交易的话,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的。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办理呢?需要等到贷款偿还完毕之后才可以换取新的房屋产权证。 换证需贷款行提供证明 按揭买的房子需要等到贷款偿还...


·一、结婚前买房子可以写双方的名字吗?
      一、结婚前买房子可以写双方的名字吗?可以。未婚共同买房是婚前财产约定。如果结婚证没有领之前先办房产证写你和她两人的名字,算你们共同购买,共同所有。如果办理结婚证后,再去办房产证,按现在规定,房产证上都会写上你们两人的名字。男女一起买房不一定要以夫妻的身份买房,可以是合伙人,共有人...


·离婚买房属于首套房吗?
      离婚买房属于首套房吗需要看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在当事人名下或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是否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当事人前夫/妻,贷款是否已经还清,如果上述问题均解决,离婚后买房认定为首套房。二、首套房认定资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这与当前我国楼市实行的因城施策原则相关,不...


·租房子要身份证吗 相关手续有哪些
      一、租房子要身份证吗城市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登记身份证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渠道。一个是如果租房人是非法分子,通过登记身份证就会留下证据,既保证了出租人的安全,也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另一个是如果租赁双方发生矛盾,身份证可以确认租房人的身...


·房东不退租房押金该怎么处理
      房东不退租房押金该怎么处理租房子不退押金承租人应当和出租人友好协商,问清楚为什么出租人不退押金,是没有支付水电煤还是没有足额支付租金,或是损坏房子及其配套措施。如果出租人无理由不退押金是违法的,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押金作用,如,没有缴...


·一、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一、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并不一定就是一半。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买房的时候不能单单只考虑凑足房子的首付款就可以,现在的人之所
      买房的时候不能单单只考虑凑足房子的首付款就可以,现在的人之所以就业压力大,就是因为付了房子的首付以后,在日后还要源源不断的偿还银行的贷款。所以没有做好各方面充分的准备的话,即使不买房,也不能以不偿还银行的贷款为代价。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房子按揭还贷断的后果是什么? 一、房子按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