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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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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而提出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四)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二)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同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经营管理出现“僵局”,并且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办法》废止前,依据《办法》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问题参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更多相关知识,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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