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办
   1、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是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滞后性。
   3、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而并不像旅游者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显然,旅游者的观点是错误的。
   4、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
  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当然,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纠纷的解决,而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5、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
  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游者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建议旅行社在收取订金时,应当附上简单的协议,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双方所各自要承担进行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
  根据上文对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的介绍,我们都知道签订旅游合同时强制性的,但是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是接受的,那么合同就应当成立。且旅途过程中出现任何违规现象都可以投诉或者起诉。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调整方法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调整方法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调整方法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


·赠与合同时效是多少
      赠与合同时效是多少? 一、赠与合同时效 只要协议是有效的,时效没有限制。当然现实中,还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这种协议签订后即成立,但尚未生效,一旦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协议即生效。 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1、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合同法》第...


·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及标准有哪些?
      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及标准有哪些? 一、分包合同管理程序 项目经理参与拟定合同草稿 项目控制部拟定合同草稿 项目管理中心初审合同草稿 项目控制部与与分包沟通、洽商合同、确定合同内容,项目经理参与分包沟通洽商 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合同评审 管理中心主任/控制部经理审查签字盖章 项目控制部...


·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可以暂时拒绝对方的请求权,暂不履行自身的债务的一种权利。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在合同有违约情况出现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法律规定合同...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


·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合同签订之后,不代表合同就已经生效,需要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这份合同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合同到期不续签合法的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合法的吗 一、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是不合法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是合法的。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


·民法总则无效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无效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