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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财产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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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财产条款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财产条款
   1、第九十二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第九十四条 
  【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第九十六条 
  【财产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7、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8、第九十九条 
  【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面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法财产条款的具体内容了,我们看过之后就可以清楚的明白国家在民事诉讼法财产纠纷中的具体规定。从这八条详细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纠纷的处理在按照法律的规定下处理起来还是比较方便的,所以您在遇到财产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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