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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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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属于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之后的最佳选择。离婚有多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和平协议离婚,这种离婚影响最小;另外一种就是,双方分歧比较大,只能通过诉讼进行离婚,有可能会经过多轮诉讼才离成。终审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分析下。
  
  一、关于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于是当事人寄期望于6个月后的第二次起诉。但起诉几次法院会判决离婚,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为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即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也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只要符合这6中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夫妻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规定是婚后共有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分配,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夫妻俩只能分割属于两人合法拥有的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分配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
  
  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以下条款,如果双方签署有离婚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没有的则通过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对二审不服的离婚案件
  
  对于判决准予离婚的部分不能申请再审,只能服从判决。对于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可以看出,不管是一审、终审,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基本一致,财产的具体分割,还是要看双方的证据,依据各项责任的判定来确定的。另外离婚是一审终审,但是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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