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我们是一定要进行签订好买卖合同的,而且,一般是需要进行备案的。那么,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有哪些呢?我们在进行管理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就买卖的商品房拟订合同条款;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
  
  第九条 网备操作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购房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购房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机械式停车位或购买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配置比例;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款的,买卖当事人可共同通过网备操作系统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 销
  
  第十三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依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四)能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的购房交款凭证(与登记备案中记录信息相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条前款第(四)项,涉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涉及商品房现售的,不提供该项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裁解除合同的除外)之一的,实行会议议决制:
  
  (一)同一商品房项目内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5套(间)以上或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20套(间)以上;
  
  (二)同一购房人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3套(间)以上;
  
  (三)同一商品房源注销备案3次以上;
  
  (四)提交材料中的付款凭据与登记备案中录入的付款凭据不一致;
  
  (五)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已注销的,网备操作系统显示该房源销售状态处于“可售”;购房人要求购买处于“可售”状态的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拒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的房源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中有风险的及时予以提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网备操作系统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可予以约谈,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发现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方法的政策的介绍了,我们在进行备案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执行。另外,我们还是要提醒您,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工作,才可以尽量保障好您的合法权益。
  
  


·父母一方出资购房起诉借贷纠纷的流程是什么
      父母一方出资购房起诉借贷纠纷的流程是什么?(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 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


·由于现在很多人购房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因此就会涉及到需要
      由于现在很多人购房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因此就会涉及到需要自己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子首付款的情况,就剩余的房款则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交首付之前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买房子交首付之前注意什么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介绍。 1、核实开发商五证 要核实开...


·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
      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 一、欠债不还查封房产怎么拍卖 1、申请查封,只是拿回权益的第一步。 2、你还必须赢得该查封房产的诉讼,获得支持性判决(涉及调解和审判程序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 3、根据判决,到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一般那需要15日到半年)。 4、执行局按照立案申请...


·50年产权房子买后悔了怎么办?
      买房时所要花费的费用是十分巨大的,而且房屋购买后也是供自己进行居住,因此大部分人对于购房这件事都会十分谨慎,但是也少部分人的马马虎虎,在购房时没有调查清楚而直接购买了,在购买后才发现了房屋的不足之处。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的特点
      现如今,上海作为一个集经济、交通、科技、工业、金融、贸易、会展和航运为一体的国际化大都市,房价更是自20世纪起就不断攀升并居高不下,同时,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因此,笔者将为您介绍一下这样一种民事合同与单纯的买卖合同究竟有什么区别,从而以便于您更好地解决纠纷。? 第一...


·房屋买卖对于需要房子的朋友们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但是如果因为
      房屋买卖对于需要房子的朋友们来说是相当的重要的,但是如果因为工作的需要经常的更换地方那么这个时候最好是进行房屋租赁,但是很多朋友都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想要进行房屋租赁在哪登记呢?您一起和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文章来寻找答案吧。 一、想要进行房屋租赁在哪登记? 1、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


·60万的房子公证费多钱?
      60万的房子公证费多钱? 如今随着房价的上涨很多人对于买房比较关注,而买过房的人都知道在买房的过程中一个必须要办理的程序就是公正,在公证的过程中需要收取公证费,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在相关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都是按标准来收取,那60万的房子公证费多钱?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2023继承房产新政是怎样规定的?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


·使用权房税费有哪些?
      除了广为人知的商品房、安置房等房屋类型,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房屋类型较为小众,我们较少听说,比如房改房,比如使用权房。在实际房产交易中,高房价当前,一些较为廉价的房产尽管十分小众,但总能受到您关注。于是,群众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比如使用权房税费有哪些。网的编辑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
      对于老百姓来说,房子是重要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时候,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房子的分割上面。很多时候,夫妻双方是通过贷款买房的,婚后共同承担房贷。有贷款房子的分割和无贷款的处理方式不大一样,那么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 一、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


·未成年人能不能拥有房子?
      未成年人能不能拥有房子?可以的,未成年人有房产拥有权。依据《民法典》当中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在这点上并未区分自然人是属于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所以作为未成年的孩子,也就不能否定其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虽然孩子尚未成年也是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