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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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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一、借贷是否可以只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一)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一般来讲,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合同的内容,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借款合同也是可以的。当然,要想借款合同对自身利益提供保护,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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