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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是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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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并制作笔录。

  
    (二)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三)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就有原来的工作记录。

  
    (四)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寻求帮助的,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五)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六)通话录音,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第

  
    (七)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八)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常见证据有:

  
    1、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就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照片等。

  
    5、书面证据。

  
    常见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论书、原始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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