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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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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一、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不受理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肯定暂时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了,此时当事人可以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相比之下,协议离婚的可以尽快的解除婚姻关系,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讲,也不会那么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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