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就具体的刑事处罚来看,肯定都是有实际的机关来负责执行的,常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就包括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等等。那要是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宣告了缓刑,那么此时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二、缓刑的执行方式是什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缓刑考验期满怎么办?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回归自由,相反,缓刑的设置实质上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刑罚。基于此,我国刑法中对缓刑设置了一定的考验期。只有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一定的规范,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方能最终获得好的结果。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有三种情况:1、 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机关予以公开宣告;2、
  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
  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究竟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通常由人民法院作出缓刑的决定,但实际的执行却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而事实上,缓刑是对犯轻罪者并努力改造的人的一种眷顾和优待,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漏罪或者重犯新罪,或者严重违法,则说明并未符合缓刑的条件,也说明还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恶性,结果也只能是收回优待,执行原判刑罚。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上,那么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


·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
      一、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一、刑法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怎么判 ? 1、绑架致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都是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


·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有权聘请代理律师为其辩护,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辩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条文,其中第37条就是关于这方面的。那么,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招摇撞骗罪可以判缓刑吗?
      招摇撞骗罪可以判缓刑吗?满足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集资诈骗1500万从犯如何定罪?
      近日来有关金融方面的案件日渐增多,大多数人无形之中成为了诈骗案中的受害者,劳民伤财。其中,涉及大金额的集资诈骗罪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尤其备受关注,通常该类案件横跨地区波及大量财产。接下来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集资诈骗1500万从犯如何定罪。一、集资诈骗判定标准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法律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我们可以从法律中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里面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 ...


·最高院关于认罪认罚的人员将减刑多少?
      一、最高院关于认罪认罚的人员将减刑多少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恶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会危...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的危险总是来的猝不及防,如何在遭遇危险时,保障自我身心安全?这就需要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做一下了解。通过了解法律条文,最大程度自我保护,必要时可向身边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并监督自我,引导他人,以防危害大众安全的行为出现。 一、刑事诉讼法拘留的规定 拘留是剥夺当事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先知道具体的行为是怎样的,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然后再结合其他因素,这样才能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


·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怎样的
      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怎样的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于它的效力问题一直都有争论。那么,证人证言的效力到底是怎样的了?请看下文我们介绍。 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我国《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