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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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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因为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最后通过诉讼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遗产份额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被告,遗产也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区,那继承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继承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在发生继承纠纷之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也没必要一直拖着伤害亲情,尽快解决纠纷才能让家庭恢复平静。而在具体处理继承案件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管辖法院,要是法院不对,起诉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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