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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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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征用土地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
  第三条 年产量核定:每亩地的年产量以被征地单位的统计年报中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准(以下称年均亩产量)。上一年度的年均亩产量,由市统计部门核定,通 知县(区)执行。年均亩产量无统计年报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核定年均亩产量。
  第四条 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依水利设施条件、海拨高度、种植年限、坡向、经营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土地、农业部门商定。 旱地、弃耕地不宜划分等级。旱地的年均亩产量以低于附表一中四等粮食水浇地产量核定。 各类不同等级耕地与年均亩产量关系参照附表一、二执行。
  第五条 征地中主要农作物单价核定;粮食(以小麦计)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和市场价等因素核定,蔬菜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菜价的全年综合平均价核定,果品亦同。 具体单价在每年6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统计、土地部门分类别核定征地前三年综合平均单价,由市物价部门通知执行。
  第六条 年产值计算:各类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应包括该耕地上各种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
  (一)粮食作物的年产值中,每公斤小麦另计二公斤麦桔杆的价值,桔杆的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等间作耕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的单一农产品计算。不管以哪种方式计算,均应与同等同类土地上单一农产品年总产值基本相当,最高不得超过单一农产品年产值的10%。
  (三)复种耕地年产值的计算,以粮食年产值加单一农产品年产值为准。 复种的单一农产品产量和单价均按市物价、统计、土地、农业部门核定的产量和单价执行。
  (四)粮食旱地的年产值可略低于四等粮食水浇地的年产值。二阴地区旱地,其年产值可按实际产量计算。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
  (一)征用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粮菜复种地、粮烟叶复种地均按年均亩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时,按年均亩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压有砂面的耕地时,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压砂的新老程度另加补偿。新砂地按年均亩产值的三倍补偿,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补偿。
  (四)征用弃耕地时,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但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予补偿。 (五)征用村民的宅基地时,按其周围土地类别、等级和所种作物年均亩产值的五-六倍补偿。
  (六)征用集体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用牧场草原、渔塘等土地,由当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
  (一)以亩为单位,每征用一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人均耕地面积按附表三计算。
  (二)征用人均在0.3亩以下的耕地时,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足以安置因征地而多余的劳动力,使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区)政府报市 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对确定招工的村、社集体,应在征地费用中扣减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弃耕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付安置补助费。
  (五)林地、牧场、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补助费。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当地县(区)政府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在建设单位使用时,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一个收获期的产值补偿;无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树木补偿: ?
  1、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2、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3、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3、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
  1、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300元。
  2、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兰州市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详细规定,作为甘肃省的省会城市,其他各城市的规定都是以兰州市的规定为依据的,具体的城市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甘肃对苗圃征地补偿主要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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