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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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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不管是什么企业转让股权,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B、股权收购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股权转让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3、其他与转让股份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3、税收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以下税收费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股权转让目前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您需要注意如果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写营业税的,注意删除。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切不可偷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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