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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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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点: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为管制刑;数额 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为拘役刑;数额6000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敲诈勒索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部分,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 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量刑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tjlytel}}>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如何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

  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tjlytel}}>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tjlytel}}>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五、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tjlyte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tjlytel}}>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属于从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法规延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tjlytel}}>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tjlytel}}>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辩护意见之无罪认定

  检察院指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tjlytel}}>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此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占有财物。

  1、被告人夏某某并没有强索他人财物的意图,没有任何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夏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夏某某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被动者,由于自身的权益遭受侵害,他只能走赴京上访的道路,只想解决自身的房子采光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在北京时,曹某某受乡政府副乡长谭某某委托,责成曹某某三天内处理夏某某上访问题,曹某某给夏某某打电话要夏某某回来解决问题,要求和解。接到电话,<{{tjlytel}}>说是要给他解决房子采光问题,他就从北京回来了,其后由曹某某和李某某代表乡政府、乡里协商、调解,双方见面时,李某某当时说我受乡里委托来做协调工作的副乡长谭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县城找夏某某进行调解,并安排车去接。乡里给调解,得到应得的赔偿款,一个在此事件中一直处于被动、一心只想解决自己房子问题的人何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更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夏某某最终所获得的钱款是通过乡政府委托的曹某某、夏某某调解、协调、和解所得,其所得也不违法,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曹某某所受到的威胁、压力并非来自于夏某某,而是乡政府和谭某某,不是停工的压力,而是不允许开发的压力。

  曹某某并没有受到来自于夏某某上访的威胁,夏某某在北京上访时,<{{tjlytel}}>曹某某已停工,并不存在起诉中所说的“后曹某某迫于工程停工压力,答应给钱”的情形。并且,事情发生时,国家信访局已经接收了夏某某等人的上访材料,随后,国家相关部门如何分析、处理此上访的内容,已经不再受夏某某的控制,夏某某又拿什么来威胁曹某某呢?由此可见, 曹某某的恐惧、压力并非来自于夏某某。在国家信访局接收夏某某等人的材料之后,夏某某对曹某某可能带来的压力就随之消除了。而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曹某某的压力完全来自于乡政府,有曹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第一次询问曹某某笔录,“前分管土地工作的副乡长谭某某找我谈话,<{{tjlytel}}>说王某某和夏某某的这次北京上访,使乡里主要领导受到了县委的批评,乡主要领导非常生气,责成我三天内处理此事,否则不允许我开发。”由以上可以看出本案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主体并非被告人夏某某。

  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夏某某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作为本案本罪要求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依据应该有两点:一是夏某某要求赔偿的十六万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二是要看夏某某的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的“事实根据”是夏某某提出赔偿,是以财产权利遭受实际侵害为前提,而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所谓的法律依据,是夏某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说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并且从三六万降到了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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