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tjlytel}}>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罪轻辩护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主动故意犯罪的意图,在刑法犯罪理论上属于中间人贩卖毒品的类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的所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都是在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请求吴某某帮他购买毒品的情况下而实施的。由于吴某某文化程度很低,在她上小学五年级下学期的时候就已经辍学了,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情况,就决定了她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她认为她作为中间人帮朋友从中购买一下毒品不算是犯罪,因此,她没有经得起被告人许某某的请求、没有拒绝他的请求,在许某某的指使下,吴某某就从一个名为淳某的人那儿拿来毒品转交给许某某,然而,吴某某也要为自己的这种幼稚和无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所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没有谋取非法利益,<{{tjlytel}}>没有违法所得,只是她已经认识到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反而是继续帮助转交毒品。每次都是先由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请求吴某某帮他购买毒品,然后,吴某某就从一个名为淳某的人那儿拿来毒品,在这个时候吴某某并没有给淳某钱,而是吴某某在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将钱给她以后才将这笔钱转交给淳某,因此,吴某某完全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幼稚想法和法盲无知,出于对朋友帮忙的考虑,受许某某和淳某的指使,在本案中起了一个中间人帮助转交毒品的作用。

  (3)在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淳某三人之间这条贩卖毒品的犯罪链条的案件中,吴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吴某某为了给被告人许某某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而只是认识到转交的是毒品而没有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她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tjlytel}}>应当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吴某某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吴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而实施的。被告人吴某某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而且,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 , 家庭和睦 , 孝敬老人 , 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是偶然犯罪 , 系各种偶然的因素造成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所以,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3、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吴某某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吴某某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能够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吴某某的时候,吴某某也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因此,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4、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吴某某的过程中,告知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吴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请求律师向法庭转达愿意缴纳罚金的意愿,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tjlytel}}>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tjlytel}}>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tjlytel}}>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四、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理由如下:从罪状表述看,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tjlytel}}>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犯罪未遂的概念、处罚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各罪的既遂状态为基础对罪状进行描述,即便是空白罪状、引证罪状也不例外。贩卖毒品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从条款内容来看,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直接故意,<{{tjlytel}}>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是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并无明确规定。可见购进或持有的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且从《纪要》的相关规定来看,“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贩卖毒品罪要求以贩卖为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以非法持有为目的,如果把毒品转移结果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实质上抹杀了主客观要件的原则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了。

  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且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十分困难,一旦一方否认,就难以认定。尤其是尚未售出的毒品,如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相应缩小了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案件中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1、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tjlytel}}>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tjlytel}}>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


·行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汤某宏构成行贿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