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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起诉离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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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费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通常在起诉的时候,就需要交纳诉讼费。那么您知道最后是由谁承担起诉离婚的费用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谁承担起诉离婚的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离婚诉讼费用能否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虽然在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的一方交纳,但这可以算是预交的,若最后是被告败诉的话,那么此时诉讼费用就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当然,诉讼过程中若原告撤诉,那么此时会减半收取,但还是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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