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量刑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法律没作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对于变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也规定了两档刑:对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tjlytel}}>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3、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tjlytel}}>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

  (2000.9.8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tjlytel}}>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tjlytel}}>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tjlytel}}>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5、变造与伪造区别

  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1)“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2)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tjlytel}}>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3)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tjlytel}}>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tjlytel}}>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变造货币是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tjlytel}}>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而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5、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tjlytel}}>依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供行使之用或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这种罪名属于变造货币罪。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意图流通,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额较大,或增加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罪名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⑴变造货币行为是针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而实施的,是采用各种方法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⑵变造货币并不是改变真货币的原形,而是对真货币某个部分进行加工,使真货币的面额增加或者货币数量增多;<{{tjlytel}}>⑶变造后的货币必须是具有伪货币性质的“真币”,即在外形上足以使一般人于通常接受货币的习惯下不易发现是经过变造的伪币的程度;⑷变造的货币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tjlytel}}>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是指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如果变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tjlytel}}>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tjlytel}}>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tjlytel}}>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1、量刑建议应正确区分影响责任刑、预防刑的各种情节。对于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应在正确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前提下,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之后,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一是加重妨害公务罪责任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二、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一)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


·洗钱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洗钱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立功认定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虐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虐待罪的定义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