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传销是一种犯罪活动行为,因为它扰乱了社会活动秩序,并且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传销对于一些知识或者辨识力不够的人而言具有一定的洗脑性,不知不觉间就哄骗着被传销的人把钱如同流水般花了出去。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1月14日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就是在法律上对传销行为的认定与惩处,主要涉及怎样才被认为是传销以及法律上对传销人员的相关处罚。凡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了三十人以上的,都要背负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其中如果有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行为的更是要从严论处,以儆效尤。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律法无情,人有情”,有的人或许因一时的糊涂犯了错而判处死刑,此时也不应该对生命失去信心,因为一般判处死刑都有个缓期执行的期间,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仔细了解一下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内容吧。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刑法》第五十...


·报复陷害罪怎么判刑,如何处罚报复陷害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针对的对象也是特殊的,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那么,犯了报复陷害罪后该怎么判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报复陷害罪怎么判 (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


·有期徒刑什么意思,有期徒刑有哪几种情况
      有期徒刑是刑事处罚中最常见的刑罚了,当然在对刑事案件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但相信很多人对有期徒刑也只是了解皮毛,甚至还有不知道有期徒刑什么意思的。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有期徒刑什么意思。 一、有期徒刑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规定是怎样的?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规定是刑法当中307条规定虚假诉讼的配备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最新刑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
      一、最新刑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的进步,法律也越来越完善和健全,不仅保护着我们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更是让我们的财产不受到损失。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期一般是两个月的期限,最晚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也可以申请延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附带...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至死罪如何进行量刑?
      故意伤害至死罪如何进行量刑?故意伤害至死罪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为虽然说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它是一种伤害的故意,并不是杀人的故意,但是已经造成了这样的一种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严惩,这样的话才能够符合罪刑法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


·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有哪些范围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也变得愈发智能化,刑事司法鉴定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申请司法鉴定,面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也有所不同,我们针对不同情况的刑事司法鉴定时间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基本的鉴定时间范围 应当在与委...


·酌定量刑情节辩护词中可以出现吗?
      酌定量刑情节辩护词中可以出现吗?当然可以,首先,辩护应围绕以下几个点进行:1、对事实:如果事实成立,对事实无异议。反之则对有异议的地方进行辩解。2、是否未成年,如是未成年应当依照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