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哪些?土地是国家的财产,国家永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却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以招标、转让、审批等形式转移出去,这些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以对土地进行租赁,买卖等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只有在这些限制中才有效。今天,我们就针对租赁土地来给您深度剖析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问题。
  一、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支付出让金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交易中除各种土地物权的交易外,也存在相应的债权交易。而出让金比租金高,从国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为实现土地租赁经营、抵押经营等债权权利,多欲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若租期过长,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同时,基于承租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防止国家单方因未约定租赁期限而任意终止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此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仍是租赁合同,但由于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中有关“物”租赁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如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作为重要不动产由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若期限规定的过短,用地者为了在短期内取得最大的利益,必然对土地搞掠夺性开发,滥用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已退化或毁损严重,土地质量明显下降,这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也不利于发挥有限土地资源再利用的价值。因此,土地使用权租期不可限定于二十年。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的土地收益,根据是否建地上物及其建成后是否长期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分别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进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二、用途的限制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或经其同意。因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出租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同意,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以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为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上建成房屋后将其出售,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弊端之一:该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并未经出租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同意;弊端之二: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除此之外,因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买受人还需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这无疑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而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则以支付少于出让金的租金为代价,取得了高额的房屋价款且摆脱原租赁合同约束,这显然有失公平。基于上述考虑,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从事商品房开发,是合理的。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度考虑,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地块的约定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需改变租赁合同的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根据改变的用途相应调整租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虽然可以使用该土地为自己盈利,但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国家所有,因此,开发商等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一定会受到些许限制,以此来保证国家的利益。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包括期限的限制和用途的限制,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并不是永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不是怎么操作都可以的,操作不好很可能触犯法律。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市近年来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疏导城市的交通和改善居住环境,在城市建设之初就会划出城市周边的县城来进行征地改建,其中就有周至县。而对于生活在周至县的居民来说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他们比较关心的了,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请参考一下吧。一、周至县征...


·怎么确定离婚诉讼地
      怎么确定离婚诉讼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期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一、期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或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苗圃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中生活中,为了为工业化的发展创造条件有些时候一些土地房屋等往往需要响应征用。在征用土地时,对于苗圃地来说还需要另行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标准来说与土地征用赔偿有着显著地差异。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苗圃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吧。苗圃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每个地区耕地...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


·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个人经过申请,提交必须材料,通过审核以后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出台了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将...


·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发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发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什么 土地被政府征用之后,我们是可以按照土地的征收面积以及土地的使用还有土地上的一些不动产获得征地补偿的,一般情况下补偿会以补偿款和土地的方式给予我们,但只要没有太大的出入一般我们都不会去追究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关心的是土地征收款的发放问题...


·房地产行业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越来越多朋友也准备投
      房地产行业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越来越多朋友也准备投身建筑行业。那么,您在签订了建设合同且发生纠纷后,往往就会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计问题。今天的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具体审计方法,希望能帮助您对理解合同纠纷审计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工程审计 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那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同时土地也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多地推行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以及承包制度,接下来就以广东省为例,具体来了解一下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其实土地使用证上面就标注的清清楚楚的有土地使用证的类型,但是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注意。其实在我国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当中,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制定办法和管理方针就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是什么? 一、国有土...


·昆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昆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昆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