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要的手续在这里提醒您,只要不是通过法院确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申请登记,必须提供继承开始的证明即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一般来说,实践中,当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的证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嘱的要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申请人要提供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申请人应当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实践中由于继承的问题十分复杂,法律专业性特别强,为了查清事实,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三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如果土地没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还需要提供土地权利原确属于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土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无误的可以直接为继承人办理初始登记。四是如果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供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变更的证明。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继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后,应当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的变更登记。五是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内容保持不变。被继承的土地只是因发生继承这个自然事实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类型以及用途等应当与被继承前的完全一致,如果土地权利存在期限,那么期限也应为被继承人使用剩余的期限。实践中,有的同志对划拨土地继承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是否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应当直接登记为划拨,不须改变土地的划拨性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当然当事人自愿申请转为出让的除外。如果土地使用证已经丢失怎么办呢?那就去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或者由其提供核对无误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说明你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性质期限出让金缴纳情况等就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和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要的手续介绍,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法律和法规发生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
  
  
  


·私人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私人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私人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使用协议书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所属土地约平方米的土地无偿提...


·2023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很多城市,很多乡镇总是能遇到很多的勾机在工作,很多的工人都在忙活,很多的旧房子被拆很多的土地荒地被利用起来,这些都是我们的旧改政策所实施的工作。关于这个政策自然会有涉及很多征地补偿的内容。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征地补偿标准(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二、缴纳方...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在当今中国这个社会,最保值和最值钱的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房子了,说到房子这里必不可谈的就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了,那有些人签订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可是是不是合理合法会生效了,这里法...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像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当中的重要的环节,也是政府吸纳社会资金的有效方法。各地对国有土地的出让政策也有不同,今天为打...


·土地管理法中划拨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吗
      土地管理法中划拨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吗?划拨土地使用证的房子可以过户,但是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另外就是在转让之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银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银海区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银海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平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9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80元/亩到16720元/亩之间。 银滩镇、侨港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是多久,可以延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是多久,可以延长吗?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是多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如何办理 1、基本流程 (1)交整个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验审,验证是否可以办理。如果该土地有抵押,则不能办理。 (2)交房屋测绘报告; (3)交土地分割登记宗地面积统计表(包含全楼盘所...


·场地租赁证明样本以及办理程序
      场地租赁证明样本以及办理程序 当公司租用场地办公或举行活动时,我们就要签署场地租用协议,但是单单是协议还不够,还需要出据场地租赁证明,而此证明分为两类,由业主和出租人分别给出,那么场地租赁证明内容都是什么呢?如何书写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场地租赁证明样本 证 明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