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违法所得达到8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以上”。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同时具备“因虚假广告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2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时间、问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人身伤残"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

  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违法所得达到8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以上”。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同时具备“因虚假广告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2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时间、问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人身伤残"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tjlytel}}> 一、侵占罪量刑标准 ...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
      1、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 (1)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 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从该条款看出,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高某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盗窃罪的辩护词
      盗窃罪的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行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


·重婚罪的辩护词
      1、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是没有异议,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1)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犯重婚罪这一定性是没有异议的。<{{tjlytel}}>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实际...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