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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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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就有这么个案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初中同学,婚前自由恋爱多年。双方婚前曾在上诉人租住的房子内同居生活酒店开房同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怀孕。之后登记结婚,但上诉人婚后又多次与他人开房同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所以被上诉人亦即原审原告起诉离婚。

  二审后,上诉人张某某庭后向法院提交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卡一张、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一份,证明其2015年2月检查怀孕,B超显示的怀孕时间与其与李某某同居开房的时间相吻合,该证据能够证明其怀孕并流产的事实,认为在女方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庭后向本院提交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卡一张、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一份,被上诉人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组证据均系原件,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15年2月10日张某某怀孕的事实,但由于双方2015年4月20日才登记结婚,且原审调取的登记住宿记录能够证明张某某婚前与赵某某也曾有同居行为,故该证据仅能证明张某某怀孕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其与婚续期间终止妊娠,李某某不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同意离婚。张某某虽主张其终止妊娠半年内李某某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仅提交了婚前怀孕的证据,何时终止妊娠其无法证明,其无法证明李某某应对其终止妊娠承担责任,对此张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3、在另一案例中,法院认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朱刚、被告刘丽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理智的解决问题,但原告对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受伤导致中止妊娠其行为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由于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自愿离婚,本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予双方离婚。

  4、

  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体的权益方面取得一个平衡。因此,我国《婚姻法》做了如上规定,对军婚实施了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但我们注意到,《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5、综合来说,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两大类: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处在女性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受理。比如女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为什么法律要做此规定呢?其实,很多夫妇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案例一:夫妻双方感情薄弱,女方在生育一孩子十多天后就离家出走,男方多次找其回家哺育孩子均未果,现面对啼哭不止的孩子,男方想与女方离婚,问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诉讼离婚中不得提出离婚起诉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女性,是为保护胎儿、婴儿、维护妇女身心健康而设置的,所以这条限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但是这条规定针对男方起诉也有例外,那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呢,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应该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需要保护的利益比本条规定所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情形下不受此限,具体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女方存在过错,即因女方的行为丧失了法律对其特别保护的权利,比如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发生关系,女方严重威胁男方的生命安全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女方虐待或遗弃婴孩,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

  综上所述,女方在哺乳期离家出走,撇下刚出生十多天的孩子不管不顾,没有对孩子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已经丧失了法律对其特别保护的权利,男方应有对其起诉离婚的权利。

  案例二:林生和梅芳,曾是恩爱夫妻。但婚后第三年,林生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又过了三年,梅芳起诉离婚。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亲抗辩,不同意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终结。公婆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有扶养义务不能离弃。

  梅芳再次起诉离婚,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从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看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无法履行夫妻生活,这是法定离婚条件。而且林生有赔偿款,还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够保障,但林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故申请法庭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女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诉要求与林生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故最终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梅芳抚养。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拉锯战终于宣告结束。

   植物人状态虽然不是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但如果不安排好植物人一方的生活事务,诉请离婚很容易被驳回。

  案例三: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李女士变得非常容易激动。2017年,李女士精神状况继续恶化,经医生诊断,确认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复发。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将李女士送至娘家。此时,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已怀孕两个月,暂由娘家照顾、治疗,张先生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李女士娘家要求其将李女士接回的请求。

  针对张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认为,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诉离婚,需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李女士已经怀孕,且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妊娠与张先生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所有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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