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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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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等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

    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而有所不同,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支付义务通常是至孩子满18周岁。这是强制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则抚养费支付不受该限制,比如登记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婚生一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孩子年满25周岁时止,以后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4、4、关于抚养费,实践中还有一种支付方式:婚生子随甲某某生活,乙某某自xx年xx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婚生子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甲某某、乙某某各半承担,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即强调教育费、生活费凭票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规定,在甲某某与乙某某甲离婚后,因婚生子随甲某某生活,乙某某理应承担婚生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尽管甲某某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但其实际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实际负担能力仍较为优越,一审法院根据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结合甲某某、乙某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后,判决乙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子生活费800元。乙某某关于其只应以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和支付抚养费444元/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简单总结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6、特殊支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案例: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次年3月4日生育儿子蔡某乙,又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离婚,约定儿子蔡某乙由何某抚养,抚养费也由何某负担。2013年4月4日,双方又就抚养费支付达成新的协议,蔡某甲应自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何某儿子抚养费1000元,但蔡某甲至今未能履行。现何某诉至该院要求蔡某甲支付上述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儿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自负抚养费,但这不妨碍双方就抚养费支付问题另行达成协议。而双方于2013年4月4日达成的名为“关于抚养费支付的补充条款”的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作有效合同处理,现被告蔡某甲拒不履行,原告何某有权要求对方依法履约,故该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

  案例二: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沈某某的父母系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对于沈某某的抚养费问题作出了约定,即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沈某某学业结束,沈某某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沈某负担。 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沈某某“学业结束”,但未明确属于哪一阶段的学业结束,故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现沈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张某与沈某两方所作的解释明显不一,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的解释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从常理分析,既然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特别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学业结束,而非如法律规定的至十八周岁为止,则张某所作的解释其合理性更高于沈某一方,但是,仅凭这一点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沈某的主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对于尚在校就读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子女应另行起诉。故,沈某某十八周岁后若因就读大学未独立生活的,其仍可以主张必要的抚育费;若十八周岁后未就读大学的,则可根据沈某的解释确定学业结束时间为高中毕业,两者之间亦无矛盾。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虽然民事调解书中对此有约定,即从2012年始于当年1月底、6月底前各支付半年度抚养费,但现由于沈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亦对抚养费数额进行了调整,并在调整抚养费数额的同时将支付方式变更为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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