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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可否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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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当中,许多家庭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另一方就抛弃家庭离家而去,留下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赡养老人。那么,如果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可否不分财产呢?社会对此普遍持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我们为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正处于困惑的你。一、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后可以分得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但双方并未离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4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适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若果尽抚养义务一方起诉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离婚,被告中抚养子女的花费中有原告的财产份额,被告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来抚养子女,可视为原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不应支持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请求主体只能是子女,若子女尚未成年,被告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原告请求给予孩子抚养费。但本案中原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不需要被告代为请求,应由孩子单独请求,所以综合以上两点,不应对被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二、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虽然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二人分居两地,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保管、使用,诉讼中被告根本无法处置分居期间原告所得并保管使用的那部分共同收入财产来完成原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子女已成年,不再需要抚养,但之前原、被告对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均由被告一人完成,无形中加重了被告的抚养负担。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抚养子女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抚养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虽然被告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若因原告离家外出而免除了其之前抚养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这对独自抚养子女成人的被告来说太不公平了。况且本案中被告为了抚养孩子,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导致生活十分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伴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多年后一方申请离婚,如果此时子女已成年,按照司法审判惯例,将会免除一方在离家期间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无需付抚养费,这明显对另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的精神解决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可否不分财产的问题,支持尽抚养义务一方多分财产或获取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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