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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性婚姻为由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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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道,男方在婚前是否清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问题上,也会很谨慎。<{{tjlytel}}>

  1、由于性生活涉及夫妻之间隐私,如果一方以无性婚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如果一方对该事实不予以认可,法院很难认定,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除去生理原因外,如今的都市无性婚姻人群多为高素质、高品位、高学历的群体。巨大的竞争压力,以及紧张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使得他们疲于奔命。自然而然的,留给性的时间和精力就很少了。所以,无性婚姻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背景因素。无性婚姻在我国许多家庭普遍存在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因生理缺陷而导致的“无性婚姻”,<{{tjlytel}}>但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性婚姻也只可以参照处理。起诉后举证要注意:

  1)   证明一方存有生理缺陷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极度隐私,所以这一证据的取得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去医院做检查,那么也就不会存在诊断证明,法院也就无从考证原告所述的真实性。<{{tjlytel}}>所以这一事实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它需要被告的积极配合,如果被告不配合,那么会给原告的举证带来很大的难度。我们遇到过的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原告无法就这一事实举证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证明该缺陷是难以治愈的。

  即使 取得了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证据之后,<{{tjlytel}}>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中明确规定: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这里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而这一系列证据的取得也是不太容易的。

  3)取得一方对自身存在生理缺陷的自认。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对方自己承认存在生理疾病,自己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并且该疾病通过治疗不能好转或痊愈,关于证据形式可以是双方的谈话录音,<{{tjlytel}}>也可以是手机短信、邮件等形式。

  

  3、判决夫妻感裂的参考标准,也是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

  1)一方患有法定情破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tjlytel}}>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tjlytel}}>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tjlytel}}>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tjlytel}}>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tjlytel}}>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4、 对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道,男方在婚前是否清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问题上,也会很谨慎。如果,被告一方不出庭,法院无法查明男方在婚前是否知道自己的疾病,是否存在隐瞒、欺骗女方的情况,虽然原告要求离婚,但被告以不出庭应诉的行动表明了坚决不同意离婚态度,而这次又是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5、案例一: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新婚之夜,被告便不愿意同过夫妻生活。原告以为其是害羞,遂没太在意。但是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同房,都被拒绝。双方一致僵持着过了两年,其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2005年1X月,原告无法再忍受这样的婚姻,<{{tjlytel}}>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诉称:原、被告从未同房过,双方之间的婚姻有名无实,结婚三年来,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认为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虽未同房,但是双方的感情很好,<{{tjlytel}}>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tjlytel}}>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一直未同房,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现原告肖某称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离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2006年2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案例二:朱某、吴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相识,经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即不和睦,吴某于××××年××月××日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tjlytel}}>朱某、吴某均认可两人自恋爱至结婚至今尚未发生两性关系。朱某主张吴某婚后拒绝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且自行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主张朱某不主动亲近吴某是两人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原因,认为两人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认为,朱某、吴某的无性婚姻确已影响到了两人夫妻感情的培养,两人从恋爱至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分居生活也导致夫妻缺乏沟通途径。<{{tjlytel}}>且实际上双方对于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均没有作出有效的努力。通过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应认定朱某与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朱某要求与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三:2008年8月19日,以原告余某为甲方,<{{tjlytel}}>被告陆某为乙方,签订“婚前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及增值等财产均为个人财产;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增第三人财产的,甲(乙)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对方与第三人发生恋爱以及同居关系,并不能以此作为离婚诉因;甲、乙双方的婚姻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tjlytel}}>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甲(乙)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照顾,不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期间若双方有收养或生育子女,则可共同商量后在该协议基础上拟定新协议,新协议签订后此协议自动失效。协议还对债务、继承及受益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争吵不断,<{{tjlytel}}>且系无性婚姻,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判令离婚,该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应认定依法成立,其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性婚姻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有效,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tjlytel}}>互不干涉对方与第三人发生恋爱以及同居关系和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照顾,不承担抚养义务等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和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例四:李某与祁某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二人至今未过性生活,李某对祁某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产生怀疑。李某认为如果祁某没有性行为能力,其无法给自己正常的性生活,婚姻关系不应维持,如果祁某具有性行为能力而不与自己过性生活,则是故意不尽夫妻间的义务,<{{tjlytel}}>其行为对自己的心理上和生理上都造成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祁某认为自己身体健康,过性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的配合,二人虽然有一些矛盾,但都是可以克服的,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被告祁某答辩称:原告李某起诉与事实不符,<{{tjlytel}}>我们婚后确实没有过夫妻生活,但原因是原告婚前比较冷淡,婚后则一直较含蓄,此外因为经济问题我们产生了一些矛盾,二人有些情绪才影响了性生活,并不是我的生理不健康。我认为我与原告李某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祁某婚前经过了2年时间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较深厚,婚后虽然发生矛盾,<{{tjlytel}}>但还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明确夫妻性生活对婚姻的影响及意义,<{{tjlytel}}>被告祁某注意照顾原告李某的感受,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五:无性婚姻中,大部分是妻子主动走上法院起诉离婚,但也不排除少数丈夫主动提出的离婚,下面的案例就是如此。

  2010年3月,王某与妻子结婚后,妻子一直拒绝过性生活,<{{tjlytel}}>夫妻结婚后一直未发生性关系。妻子仅在王家生活了十几天,便回娘家居住,不肯回来,双方开始分居。同年10月,王某以妻子不肯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一直未发生性关系,夫妻感情未能建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依法应予以准许。

  

  案例六:经人介绍闪婚,可结婚近一年,<{{tjlytel}}>双方却无夫妻生活,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妻子称以丈夫“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丈夫称自己无生理问题,<{{tjlytel}}>是因为妻子拒绝过性生活所致。

  丈夫出具医院检查结果证明自己“正常”,法院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故对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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