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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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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诉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国家公诉主要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案件的提起程序的介绍中,首先应该明确是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并对提起公诉的条件进行审查,然后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之后就是和一般诉讼程序相同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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