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tjlytel}}>,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 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使男女之间建立的是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也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并且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还需要对这些作出处理。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tjlytel}}>,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tjlytel}}>,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给予适当帮助.

  4   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并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tjlytel}}>,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tjlytel}}>。(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tjlytel}}>。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解释有三层意思,第一,同居关系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第二,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婚姻关系,属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tjlytel}}>,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这三层意思可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既有婚姻时,才可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仅就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进行处理<{{tjlytel}}>,而不应对不受法律调整的同居关系作出判决予以解除。否则,通过逆向思维反推出谬论:既然可以裁判解除同居关系,为什么不能就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与法理不通。

  

  6 案例一:1992年3月,原、被告相识,1994年7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1996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1997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1998年5月,双方又办理了复婚。2000年7月,被告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离婚后,被告仍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在XX宿舍3栋1单元602室<{{tjlytel}}>。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将其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保管并由被告代领该存折存款。

  一审判决房屋归符某所有,同时符某支付30%的房屋价款补偿给王某。二审维持,符某不服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抗诉,进而启动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是付某某与王某某在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至2009年2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产处理的焦点是该房产是付某某一人所有还是与王某某共同共有<{{tjlytel}}>。针对第一个焦点,从原一、二查明的证据及再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然长期居住在一起,而且王某某所在单位及同事、邻居均证明付某某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也并不知道两人已离婚。虽然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多名证人证明付某某于2001年至2006年曾在外租房住或借住他人房屋,但其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现在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证据的证明效力<{{tjlytel}}>,因此,对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可以认定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仍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存在同居关系。针对第二个焦点,业已查明的事实即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本案涉案房产从购房合同、办理按揭、缴纳按揭款、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及加建手续的申请人等,均是以付某某一人的名义办理的,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00年7月经信息XX区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处理<{{tjlytel}}>,2003年1月购买涉案房产时,双方已离婚,所以所有手续均是以付某某名义办理,应属正常,在产权证书共有人栏中及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中不可能出现王某某的名字,付某某也不否认王某某对其购买涉案房产出过力。在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起诉分割王某某单位宿舍之前,付某某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并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2009年3月止,每月都从中支取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款项,该款项并非如付某某所称是向王某某要离婚后的几百元租房补贴,可以认定付某某用于了自己的生活开支,包括支付每月按揭贷款<{{tjlytel}}>。综上所述,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付某某长时间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支取使用该存折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并购买、加建涉案房产,该涉案房产可以认定为付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的共同财产并考虑到付某某对涉案房产尽责较多,应得70%的份额,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妥当.

  

  案例二: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5月15日订婚,同年农历5月27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6月初5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赵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订婚当日<{{tjlytel}}>,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彩礼款68000元、三金折价款16000元、棉花100斤。被告赵某某给原告郭某某回礼2000元。现在原告家中被告赵某某的陪嫁物品有:1、2、3布质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个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结合证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tjlytel}}>,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有了同居生活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原告郭某某、被告赵某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tjlytel}}>。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不予处理。被告赵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数额较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予以返还。

  

  案例三:2009年,孙某某与力某某经人介绍同居,2011年双方解除同居,经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返还孙某某财物款10010元。2010年农历八月十四,因力某某不回家,经孙某军说合,孙某某给付力某某安家费10000元。2009年3月23日孙某某父亲给力某某垫付执行款4000元。<{{tjlytel}}>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力某某同居时间较短,力某某索要的安家费应酌情大部分返还,孙某某为力某某垫付执行款应全部返还。

  

  案例四;郭某、王某经孟某某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4月20日郭某带着两个女儿(一个6岁,一个8岁)到王某家中同居生活,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双方都是再婚,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由于郭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tjlytel}}>,2013年农历10月份郭某离开王某家,不再共同生活。郭某主张其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王某予以否认。2013年12月23日,经调解人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郭某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并同时返还修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带着两个女儿自2012年农历4月20日到王某共同生活,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离开王某家。尽管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但王某辩称的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有所花费也合情合理。郭某在2013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tjlytel}}>,并未提及返还20000元情况,郭某也不能举证证明是王某的过错导致其离开王某家,故对郭某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郭某主张的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郭某为了修房有所支出<{{tjlytel}}>,也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消耗支出,郭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郭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而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3日在白土派出所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约定“……王某将同居期间的电冰箱、煤气火、电饭锅给郭某<{{tjlytel}}>;双方从今两清,互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郭某的不予支持。


·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现如今,婚姻情况着实是让人头疼的问题,总会有些磕磕绊绊的,严重点的话,还会遇到婚内出轨的问题,在伤心之余,这类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去解决呢,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对出轨方选择净身出户,那么这个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下面,我们就带你们去探究探究。一、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对于财产...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离婚时会选择协议离婚,它的特点是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进行协商解决。而诉讼离婚则免去了不必要的纠纷,可以更公正的对财产进行判决。那么,我们针对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钱?总结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


·离婚官司怎么强制执行?
      因为离婚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许多人在辛辛苦苦打赢离婚官司后,却发现对方根本不按判决结果执行,反而一直拖沓,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离婚官司怎么强制执行?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产后多久男方能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生产一年后可以提出离婚。 《民法典》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


·在网上登记结婚有效吗?
      在网上登记结婚有效吗所谓虚拟婚姻,是指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虚拟结婚证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虚拟婚礼则是以网络为场所举行的婚礼,可以通过在虚拟社区、BBS中发帖回帖的形式进行,或者在聊天室里发言的形式,还有在网络游戏中角色扮演,以及通过语音和视频的形式进行。虚拟婚姻虚拟婚...


·究竟夫妻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
      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离婚其实都是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行,这就意味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那究竟夫妻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呢?这是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申请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夫妻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算自动离婚
      一、夫妻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算自动离婚首先,在这里纠正大多数人的一个错误认识,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满一段时间后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他方式离婚法律是不承认的。因此,不管夫妻分居几年都是...


·起诉离婚怎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
      起诉离婚怎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那具体怎么...


·确认婚姻无效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
      确认婚姻无效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宣告或者撤销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走什么程序,要依据案件的情况而定,案情比较简单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一、广东非婚生子抚养费需要给吗?
      一、广东非婚生子抚养费需要给吗? 需要给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父母去世继女抚养权是否归继父或继母享有
      父母去世继女抚养权是否归继父或继母享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