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实现。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据此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理由主要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2、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法律适用

  作为货币给付债务,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难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亦难以判断。

  审判实践中,首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来审查认定。该本质可外化为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其次,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慎重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依据该规定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亦应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因此,应注意审查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确信借款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构成表见代理后再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应当注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平等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本意并非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而是在依法定本质无法认定时作出推定。如机械适用该规定,只要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就径直推定此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忽视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有失偏颇。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辅之以司法解释所作推定,切实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该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对《婚姻法》41条的深刻解析,我们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性条件和判断基础;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反向印证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系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比较容易形成且较为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考量,确保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对于书证等“有力”证据的缺失,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和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的认定,应当坚持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应当尽力使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依据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其法理基础为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人为媒介连接着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对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可外化借款是否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借款发生时夫妻是否在场、借款的支付对象、借款的偿还人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慎重、严密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4、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主要涉及两重法律关系,一是离婚时夫妻之间如何承担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不同。

  (一)内部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时,应当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为准,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举债要求配偶共但时,举债方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必须为共同生活所负,如果举债方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对外法律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也就是说在处理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上,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存在以及真实合法即完成举证责任,夫妻一方若想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难保对非举债方造成误伤,但笔者想要说的是,相对于债权人,夫妻关系更为紧密,为了防止“假离婚”躲避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其合理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又无法协商一致离婚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那你知道,如果进行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起诉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了?我们在下面为您做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起诉离婚的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未成年人犯罪家长怎么办
      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这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的一个问题。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叛逆期,要是父母不严加管教的话,很容易就走上歧途,那要是未成年人构成了犯罪的话,这是是否需要坐牢呢?也就是说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 未成年人是个比较...


·婚后7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7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


·没有结婚证分手可以要回彩礼钱吗?
      没有结婚证分手可以要回彩礼钱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本人还要出庭吗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有的则是为了减省自己的麻烦,因此会选择聘请诉讼代理人,而现实中很多时候诉讼代理人都是由离婚律师来担任的,那此时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一定还要出庭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本人还要出庭吗 一般说来...


·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财产时有争议应该怎么起诉
      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财产时有争议应该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


·离婚后男方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夫妻双方办好离婚手续后,子女的抚养权就有了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享有探视权。出于对子女的疼爱,有时候,男方会提出要回抚养权的请求,这方面引发的纠纷案件也不少。那么离婚后男方可以要回抚养权吗?下面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后男方可以要回抚养权...


·婚外有子女构不构成重婚?
      婚外有子女构不构成重婚?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认定的标准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


·离婚后继父母是否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建立的,如果此时继子女尚小的话,其实作为继父母而是一道在抚养继子女的,也就是说此时双方之间是建立了抚养关系的。那要是日后继父母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离婚了,那此时继父母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来了解吧。 一、离婚后继父...


·国家赔偿法全文
      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国家赔偿法全文2017年的最新标准,帮助您清楚了解国家赔偿标准。内容将涉及到行政、刑事的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赔偿程序,其中还明确的指出了能否申请赔偿的条件,想要了解的可以阅读下文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我国盐城社会抚养费多少
      其实社会抚养费就是生活中您常说的超生应该缴纳的罚款。但其实社会抚养费只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性收费,严格来说也不能算作惩罚。不过,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都不一样,而且如果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话,也是不需要交社会抚养费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我国盐城社会抚养费多少?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