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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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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企业在资不抵债,或着达到股东之间约定的破产条件之后,一般都会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是很多债权人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因为自己的债权可能面临着无法追回的后果。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详情参考下文。
  
  一、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三条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爽,偿还债务的顺序为,首先需要支付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然后是共益债务,也就是对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都有利的债务,接着才是员工的工资,然后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也就是各种抵押、借贷之类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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