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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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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

  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

  

  2、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以及逾期不支付抚养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据此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长期不履行义务,将加重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进而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综合上述两方面,在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逾期未支付抚养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系为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支付标准应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确定。又因违约方拖欠抚养费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确认,故应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及双方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标准加以调整。

   

  3、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妨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防止违约,双方的约定中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我们在合同约定中不要“漫天要价”,因为法律规定是有一定限度的,要价太高反而最后落得一场空,因此违约金的约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准,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双方不同于《合同法》中调民事案件中平等的双方,但离婚协议性质是与合同一样的,所以离婚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并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对于约定违约金的需要注意金额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4、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等事宜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的协议书。虽然婚姻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性质上存在区别,但离婚协议实质是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本质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离婚协议与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根据上述分析,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作出的约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若未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虽然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为婚生子女,而非离婚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抚养人,但是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抚养人,在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时会因独自抚养子女而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最终会使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在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违约,以此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若逾期不支付抚养费则承担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故在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约方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加重了另一方抚养子女的负担,甚至会导致子女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综上,应以承担违约金的经济制裁方式,促使违约方按时给付抚养费,以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效果。 

    违约责任的设立目的系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非必须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确定,而应结合守约方实际损失予以确认。在守约方实际损失无法确认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在一方逾期不支付抚养费时应支付二倍抚养费的违约金。由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仅可能导致对方先行垫付子女的日常开销,而不会实质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因此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一方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一般不会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子女生活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亦要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案例一:张靖沂与于天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靖沂获得二人婚生女的抚养权;于天文可每月前往张靖沂处探视女儿两次,探视前提为对女儿的生活及学习不造成影响;于天文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且应于每月十五日将抚养费汇入张靖沂名下的银行卡内;如于天文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则应支付抚养费二倍的违约金。张靖沂与于天文离婚后,张靖沂依约抚养女儿,但于天文仅支付了离婚当月的抚养费,此后未再依约支付抚养费。经查明,于天文欠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在此期间,张靖沂曾多次向于天文主张抚养费,但于天文均未予支付。 

    张靖沂以其与于天文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于天文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天文按照约定的两倍标准支付违约金二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天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靖沂违约金五千元。 

   

  案例二:崔女士与夏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子。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8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除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外,另约定夏先生给付崔女士补偿款6万元,夏先生当日给付3万元,承诺余款3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及时给付,夏先生自愿赔偿10万元。

  后夏先生未按约定给付余款,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先生按协议约定给付余款3万元,并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补偿款的期限及违约责任,所做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迟延给付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应推定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

  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经调解,被告及时给付了余款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

  崔女士与夏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子。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8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除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外,另约定夏先生给付崔女士补偿款6万元,夏先生当日给付3万元,承诺余款3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及时给付,夏先生自愿赔偿10万元。

  后夏先生未按约定给付余款,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先生按协议约定给付余款3万元,并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补偿款的期限及违约责任,所做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迟延给付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应推定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

  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经调解,被告及时给付了余款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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