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国理念,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还应该对法律进行学习,了解法律的内容得知应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关系在当前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这样就容易出现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一定要把两者区分清楚,否则就容易出现一些没必要的问题。农民工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内容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相信随着法律的深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这些问题都会越来越少。
  
  


·职工过节费旅游费个税该怎么缴纳?
      职工过节费旅游费个税该怎么缴纳?企业给员工的过节费、旅游费应该按工资薪资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在工作签订时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劳动法中更多的规定是来让劳动者享受更多的权利,而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危害劳动者权益,那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内? (一)单位...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


·如何认定雇员、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系着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只保护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如何认定雇员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一、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一、书面劳动合同开除补偿金吗?
      一、书面劳动合同开除补偿金吗? 被依法开除是没有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怎么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合同。让我们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内容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特定的劳动者等。第二,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管道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虽然说人无完人,但是人是可以把事情做到他所认为的最完美的状态。管道工程也是如此,可能负责这个工程的负责人不是一个十分完美的人,但是只要他对自己要求严格的话,那么上头无论交给他任何一个工程,他都能做到完全不会给人挑出任何的毛病。要看这个工程做的完不完美...


·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的怎么处理
      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的怎么处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


·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了解法律上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了解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有关法律,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对这些内容做了详细介绍。一、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


·在我国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
      在生活中,关于工伤致残或者致死的事情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如果遇到了工伤,自己在马上就医的同时,也应该申请做工伤认定,为自己的维权做一些基本的准备。可是,往往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以后,会引发一些劳动纠纷。比如说员工工伤认定的期间不给工资,那么,在我国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呢? 一、...


·员工休工伤假算不算满勤 一、员工休工伤假算不算满勤?
      员工休工伤假算不算满勤 一、员工休工伤假算不算满勤? 休工伤假算满勤,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保持不变由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